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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逆变器在禁渔期内捕鱼被抓获

被告人G内陆水域禁渔期内5时许,驾船至浦东新区金桥镇赵家沟近王家桥养老院附近渔业水域,使用带电线海斗连接电瓶、逆变器进行电捕鱼时,被巡逻的民警等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同时查获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4.97公斤(已当场放生)。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认定,涉案的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捕捞(电捕的一种)的兜状抄网,系《渔业法》禁用的捕捞方法。被告人G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G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浦东新区渔政管理检查站出具的《涉案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执法摄影照片、“关于G用电力捕鱼案的情况说明”,中国水产科学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的《渔具评估报告》,相关内陆水域禁渔期公告和宣传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渔获物称重记录”、“工作情况”、刑事摄影件和证人程某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律师

被告人G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G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8)沪7101刑初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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