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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他人未经卫生部门批准,组织卖血判六个月

朱某结伙他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朱某带领朱某甲、陈某、陆某、虞某、虞某甲、朱某乙等人至宝山区某公司的献血点,并为上述人员办理献血事宜,后陈某、陆某、虞某献血成功。

朱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朱某的在案供述;证人强某、朱某、陈某、陆某、虞某、虞某甲、朱某甲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中铝上海铜业有限公司出具的《献血人员名单》等证据。律师

朱某结伙他人,违法国家有关义务献血的规定,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应予处罚。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朱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宝刑初字第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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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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