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卖血集团各成员非法组织按参与情况量刑处罚

韩某伙同许某、何某(均另案处理)组织杨某、史某、何某甲、姜某、方某等五人至血液中心卖血。韩某招募赖某、程某、孙某、宋某(另案处理)组织他人至血液中心卖血共计十四人次。其中,赖某参与组织五人次,程某参与组织四人次,孙某参与组织三人次。

上述在血液中心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非法组织卖血的事实。各在非法组织卖血过程中,每人次非法获利50元至100元。

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各供述及辨认笔录,血液中心采血记录及献血名单,短信、通话记录,证人宋某、许某、何某、贾某、武某、潘某、张某甲、张某乙、杨某、马某、张某、朱某、刘某、胡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案发经过表格等证据。律师

韩某、赖某、程某、孙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依法应予处罚。韩某在共同非法组织卖血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全案承担刑事责任;赖某、程某、孙某在共同非法组织卖血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对参与犯罪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从轻处罚。

韩某、赖某、程某、孙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非法组织卖血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提出的对各予以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公众使用血液的安全和献血者的人身健康权利,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韩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赖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程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孙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韩某、赖某、程某、孙某违法所得追缴后予以没收。(2014)长刑初字第74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