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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工作人员组织他人卖血,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

陈某、李某、马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由陈某事先联系奉贤区某镇献血工作人员胡某甲获取该镇的献血名额,并指使某甲、马某组织10余人居民顶替至某农家会所内非法献血。后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陈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奉贤区检察院以非法组织卖血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证人胡某甲、金某、陈某乙、陈丙、吴某、魏某、王某、李某乙、黄某、李丙、赵某、胡乙、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被告人陈某、李某、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律师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刑法第333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李某、马某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马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马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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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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