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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国(边)境的含义:地理上的实践国(边)境;法律上拟制的国(边)境(口岸边防检查)。他人应指“多人”3人以上(包含3人)可以是一次招募或者一次受多人的请求,也可以是多次招募或者多次接受他人请求。被组织偷渡的“他人”是否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组织者”构成本罪没有影响。

表现形式为:采用拉拢、动员、引诱、介绍、串连、欺骗等方法,招募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积极为偷越活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使偷越国(边)境的人员非法出入国。行为人接受非法越境者的请求,为这些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人员的偷越行为制定计划,确定偷越的时间、地点、方式,对偷越活动实施领导、策划和指挥。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首要分子:领导、策划、指挥者既可以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可以是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而“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犯罪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犯罪。律师

如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且自己在组织的过程中也偷越了国(边)境的,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318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属于法条竞合。如行为人哎实施组织行为时,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者人身自由,就有可能构成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牵连犯,类似的还有与妨碍公务罪的牵连犯。明知被组织人中有在中国境内犯有其他罪的犯罪嫌疑人,为使其逃脱法律制裁,帮助其逃脱的,这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本罪。先实施了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后,又实施了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应按本罪定罪。318条第二款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认定依据: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5-20万元的;(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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