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境外蛇头组织偷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驱逐出境

被告人郭某受他人指使,参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郭某带领偷渡人员郑某、庄某、庄某、钟某(另行处理),搭乘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下称东航)MU726航班由中国香港飞往中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同日转乘东航MU787航班由浦东国际机场飞往意大利罗马。途中,郭将伪造的他国护照交给郑某等4名偷渡人员,并协助4人使用上述伪造的护照偷渡至意大利至今未归。

郭某在香港银都酒店与偷渡人员陈某、林某、黄某、高某(另行处理)会合,并针对偷越国(边)境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对陈某等人进行培训。郭某带领上述4名偷渡人员搭乘东航MU726航班由香港飞往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同日转乘东航MU787航班由浦东国际机场飞往意大利罗马。途中,郭将4本伪造的某国护照及1张写有该护照上姓名、出生日期等应对意大利移民官员提问内容的纸条交给陈某。飞抵罗马后,黄某、高某使用上述护照偷渡至意大利至今未归,陈某、林某持上述护照入境时被意方查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陈某、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查获的护照、调取的出入境记录、宾馆住宿登记信息、航班乘客信息等物证、书证、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参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郭某系从犯,还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郭某认为自己仅实施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2012年5月25日郭某带领郑某等4人偷渡的证据不足,郭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且系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律师

被告人郭某受他人指使,参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郭某带领偷渡人员郑某、庄某、庄某、钟某(另行处理),搭乘东航MU726航班由香港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转乘东航MU787航班飞往意大利罗马。途中,郭将伪造的他国护照交给郑某等4名偷渡人员,协助4人使用上述伪造的护照偷渡至意大利至今未归。

郭某在香港与偷渡人员陈某、林某、黄某、高某(另行处理)会合。次日,郭某带领上述4名偷渡人员搭乘东航MU726航班由香港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转乘东航MU787航班飞往意大利罗马。途中,郭将4本伪造的某国护照及1张写有该护照上姓名、出生日期等应对意大利移民官员提问内容的纸条交给陈某。飞抵罗马后,黄某、高某使用上述护照偷渡至意大利至今未归,陈某、林某持上述护照入境时被意方查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案发经过》、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6月15日,边防检查站接受了被意大利移民机关遣返的福建籍人员陈某、林某,该两名被遣返人员交代同航班一名某国男子是运送他们偷渡意大利的嫌疑人。经排查比对,公安机关锁定某国人郭某有重大作案嫌疑。6月18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友谊酒店2617房内抓获嫌疑人郭某。

证人陈某(偷渡人员)的证言证明:他因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去阿根廷打工的手续而准备偷渡。2012年6月11日,他到深圳与“蛇头”见面,对方安排他和其他3名偷渡人员一起去了香港。当晚,“蛇头”到他们住宿的宾馆进行培训,让他们从香港出境、在上海过境时都跟着“蛇头”走。6月12日,他们从香港至浦东国际机场,在中转大厅持自己的护照及古巴签证办理了从上海至罗马的登机牌。飞机起飞后,“蛇头”给了他们4本伪造的某国护照,将他们的中国护照收走,并给他们一份写有应付移民机关审查的材料,让他们记住有关内容。他持有的是号码为A18284110的某国护照。在意大利入境时,他和另一名偷渡人员林某被查获遣返,“蛇头”和另两人顺利入境。在遣返的航班上,他又遇到了“蛇头”,“蛇头”让他到机场不要讲此次出境的事。

陈某的辨认笔录证明,陈从一组10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3号照片中的男子(郭某)是提供伪造某国护照的“蛇头”,陈从一组10张女性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中的女子(林某)是与他一起偷渡被遣返回国的林某,1号、8号照片中的女子(高某、黄某)是成功入境的偷渡人员。

证人林某的证言印证了陈某证言的内容,林某持有的是号码为A17785467的某国护照。

林某的辨认笔录证明,林从一组10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3号照片中的男子(郭某)是提供伪造某国护照的“蛇头”,林从一组10张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中的男子(陈某)是与她一起偷渡被遣返回国的陈某,8号照片中的女子(黄某)是成功入境的偷渡人员。

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出入境证件鉴别意见书》证明:号码为A182841A17785467的某国护照系整版伪造资料页。

上述查获的某国护照,经郭某当庭辨认确认是他提供给偷渡人员的。

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出入境记录》、《航班乘客信息》、《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5月25日,郭某、郑某、钟某、庄某、庄某搭乘MU726航班从香港至浦东国际机场,后换乘MU787航班至意大利罗马。6月12日,郭某、陈某、林某、黄某、高某搭乘MU726航班从香港至浦东国际机场,后换乘MU787航班至意大利罗马。除陈某、林某在意大利被查获遣返外,郑某、钟某、庄某、庄某、黄某、高某6人出境后未归国,已超过合法停留期限。

6、被告人郭某供述:他答应某国人Steven做带工运送偷渡人员。5月22日,他按安排从香港进入深圳,入住深圳王子客栈酒店。Steven告诉他给偷渡人员的假护照已经准备好了,让他去香港联系郑某。他带郑某、钟某及一对夫妻4个偷渡人员从香港飞上海,在上海换乘航班前往意大利。在飞机上他给了郑某4本韩国护照,收走了4个偷渡人员的中国护照。到罗马机场后,他和Steven安排的人接头,由对方接走4名偷渡人员。他再次从香港进入深圳。他拿到了给偷渡人员准备的4本某国护照,到香港与陈某等4名偷渡人员会合。他带陈某等4名偷渡人员从香港乘坐MU726航班至浦东国际机场,换乘MU787航班前往意大利罗马,在飞机上他给了陈某4本某国护照,并给了陈某一张写有护照信息的纸条,告诉偷渡人员如何应付警察盘问。到罗马机场后,他和2名女偷渡人员顺利入境,没有等到陈某和另一名偷渡人员。在回上海的班机上他遇到了被遣送回国的陈某。6月18日,他在深圳被警方抓获。

郭某的辨认笔录证明,郭经辨认确认郑某、钟某、庄某、庄某是他于5月25日运送的偷渡人员,陈某、黄某是他于6月12日运送的偷渡人员。

对于郭某提出自己仅实施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辩护人提出郭某的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郭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偷渡犯罪,仍带领并向偷渡人员提供伪造的护照,为应对海关检查对偷渡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故不予采纳。

被告人郭某违反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参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郭某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及驱逐出境。(2013)沪一中刑初字第43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