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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厂员工明知赃车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某日凌晨,汤某与朱某、蒋某3人以租车为名,在某村附近的公路边,合伙将某村民刘某杀死,抢劫得其改为轿车一辆,然后将该车驾驶到汤某家里,准备到某镇销赃。汤某等3人到达某镇后,先找到汤某的朋友徐某,再通过徐某找到另一个朋友马某(另案处理),告知马某他们偷来1辆车要其帮助出售。当晚,马某应汤某的要求,将该车开到某镇修理厂联系买主。

在修理厂中工作的毛某得知该车要出售,在知道该车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觉得有利可图,便与汤某谈妥以8000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该车。双方在某粮站完成交易。交易完成后,毛某连夜将该车开到某汽车美容中心,将该车颜色由银灰色改为黑色、并篡改牌照。事后,该车被桃源县公安局XX派出所扣押,并发还给刘某的妹夫何某。经某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2767元。律师

毛某被逮捕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结合某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某县派出所的线索来源和某市派出所的抓获经过,某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与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的检验报告和车辆信息、某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汤某、朱某、孔某、马某、徐某、尹某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毛某触犯刑律。

律师认为,被告人毛某明知是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车辆,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并改变车辆颜色和牌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但是,被告人毛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在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可以看出被告人毛某犯罪较轻,能认罪悔罪,系初犯,平时表现较好,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法院一般判处非监禁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文由范霆晔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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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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