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在出租屋内设自动麻将台开赌收台费判拘役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2月底,被告人施某在宝山区顾北东路X弄X号X室其租赁的房屋内设置3张自动麻将桌,开设赌场,以“晃晃麻将”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渔利,每局抽头1元至2元台费。

2014年3月起在宝山区顾北东路X弄X号X室其租住的房屋内设置3张自动麻将桌,继续以“晃晃麻将”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每局抽头1元至5元台费。

同年8月2日16时许,公安局宝山分局顾村派出所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施某及赌客范某等8人,缴获赌具自动麻将桌2张、麻将牌2副、违法所得55元。被告人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律师

被告人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某、薛某、丁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宝山分局顾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施某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施某的辩护人对本案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施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获利较少,犯罪危害性较轻,愿意预交罚金,请求对施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施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施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宝刑初字第1898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