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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构成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周J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大连路X室开设“百家乐”赌盘,使用其个人的“百家乐”专用赌博账号登录赌博网站,根据参赌人员报给其的押注金额操作电脑投注,进行赌博活动并与参赌人员结算输赢钱款,“百家乐”赌博网站每周根据被告人周J的个人赌博账号的投注量、按照相应比例向周返还钱款,由此被告人周J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2014年8月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周J抓捕归案,并还抓获了参赌人员张某、李某等人。经查,被告人周J的赌博网站专用账号共计接受投注7,344,910.00元。

法庭被告人周J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J并未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以赌博罪定性。律师

有证人刘某、石某、张某、沈某、李某、金某、朱某、周甲的证言,相关的辨认笔录,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证据保全清单》、《案发经过》及调取的赌博电脑界面截屏、投注明细、会员报表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被告人周J当庭亦供认不讳。

被告人周J为赌博提供场所,并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J并未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故本案应以赌博罪定性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周J使用其个人获取的赌博网站的专用赌博账户,登录赌博网站后,按照赌客报给其的投注数额操作电脑投注,并与赌客结算输赢钱款。

每周由赌博网站根据被告人周J的专用赌博账户的投注量,按照相应比例向周返还钱款,由此被告人周J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故被告人周J是代表赌博网站与赌客发生业务关系,且亦从赌博网站的利润中按照相应比例分成,其行为已符合开设赌场罪的主、客观要件,应以该罪认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到案后,被告人周J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J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连同缴获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2014)虹刑初字第1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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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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