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底至2014年1月初,被告人何Q伙同潘甲(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由潘甲从他人处获得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密码,在板桥东路1480弄宝华海湾城91号104室开设百家乐赌场,接受赌博人员投注,共计20余场,从中非法获利共计15,000余元,其中被告人何Q个人获利7,500元。
2014年2月至同年4月期间,被告人何Q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获得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密码,在板桥东路1480弄宝华海湾城64号101室开设百家乐赌场,由陈某、华某协助操盘、记账结算,接受徐某等赌博人员投注,共计30余场,从中非法获利共计8,000余元。律师
2014年5月1日,被告人何Q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
另查明,被告人何Q于2003年6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09年5月27日减余刑释放。
被告人何Q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汪某的证言及提供的租房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手机短信记录清单及拍摄的相关照片,刑事判决书,减余刑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被告人何Q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资料、侦破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何Q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何Q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何Q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Q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Q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4)金刑初字第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