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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俞某,女,系无业人员。曾因赌博行为,被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3日。被告人许某,女,系无证棋牌室经营人员。被告人严某,女,系务工人员。曾因赌博行为,被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3日;被告人滕某,男,系务工人员。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告人吴某,男,系务工人员。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许某、严某、滕某、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提起公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许某、严某、滕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开始,被告人俞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从他人处获取的“太阳城”网络赌博网站的网址、账号和密码,提供给被告人许某、严某等人。被告人许某又将账号、密码提供给朱某、朱某甲、朱某乙等人供他们利用网络投注的形式进行“百家乐”赌博活动;被告人严某则将账号、密码提供给林某、俞某、马某等人供他们利用上述账号并通过网络投注的形式进行“百家乐”赌博活动。被告人俞某、许某、严某从中按照投注金额的一定比例获取好处费。

期间,被告人俞某、滕某、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与赌博网站约定,在被告人俞某代理的范围内分别以一成、四成、一成的比例与该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并分别从中获利。律师

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吴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俞某、朱某甲、滕某、乔某、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林某、俞某、马某的证言,手机短信,网站照片,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被告人俞某分别与被告人许某、严某、滕某、吴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五被告人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许某、严某、滕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五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严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俞某、许某、严某、滕某、吴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3)奉刑初字第1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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