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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班负责结算赌账,犯开设赌场罪

杨浦区松花江路某号“顺鑫网游台球棋牌”店内放置有“捞鲨鱼”游戏机(六联机其中一个操作台不能使用)、“飞龙传说”游戏机(八联机)、“深海捕鱼”游戏机(六联机)、“车王传说”游戏机及“黄金万两2”游戏机各1台供赌客赌博。2011年底起,被告人陈某受雇在该处经营,每月获取报酬2,000余元,2013年3月起,被告人陈某伙同陈某(另处)在该处轮班负责为赌客上分、结算赌账。

2013年9月15日19时25分许,民警至该处抓获被告人陈某及在该处使用游戏机赌博的周甲、周乙、孙某、谢某等人,查获上述游戏机、用于赌博游戏机的账簿、账册纸及收取的赌资400元等。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经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鉴定,前述查获的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律师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局《检查笔录》及公安局杨浦分局《证据保全清单》,查获地点及查获的赌博游戏机、赌资等照片,证人涂某、周甲、周乙、孙某、谢某的证言,同案人员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沪文市(2013)审字1097号《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局杨浦分局治安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受雇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经营赌博游戏机供赌客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对被告人陈某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五千元;查获的违法所得400元予以追缴,查获的赌博游戏机、账簿、账册纸等均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2014)杨刑初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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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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