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黄丁伙同王正生、王正平(均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在泥城镇、书院镇等地多次组织人员进行以“猜宝”形式的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公安机关至书院镇李雪村X号内查获该赌博场所,抓获参赌人员二十余人,并收缴了赌资赌具。
2014年2月11日,被告人何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3月6日,被告人黄丁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何某、黄丁均如实供述了上述赌博的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何某、黄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蒲某、曾甲、黄甲、张甲、张乙、黄乙、黄丙、阳某、管某、刘甲、张丙、张丁、刘乙、冉某、曾乙、熊某、李某、王龙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共同作案人王某生、王某平的供述笔录、刑事判决书,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案发抓获经过记录及情况说明,被告人何某、黄丁的供述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何某、黄丁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赌博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两名被告人的罚金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黄丁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四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24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