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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邪教内容,发放打印件到居民信箱判三年半

董Y与邻居王P(另处)合谋采用散发宣传品的方法向他人宣扬邪教法轮功,为此两人至南翔镇多个小区居委会摘抄居委会人员住址等情况,并至南翔镇文化中心图书馆内摘抄南翔当地历史资料。

董Y将其编辑的标题为“白鹤南翔话平安”的法轮功宣传资料电子文档交予谢Y(另处),并多次联系谢Y代为打印后交给王P,采用邮寄或投入居民信箱等方式进行散发。事后公安机关在南翔镇等地查获已散发的上述宣传资料300余份。

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王P传唤回所调查,并在王P住处查获尚未散发的“白鹤南翔话平安”宣传资料100余份等法轮功宣传品。当晚20时许,公安人员至董Y处将董传唤回所调查。

公安人员在谢Y住处查获“白鹤南翔话平安”宣传资料200余份等法轮功宣传品。董Y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否认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但拒不认罪。

公诉机关认为,董Y明知“法轮功”是国家取缔的邪教组织,仍伙同他人采用制作、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的方法进行法轮功反动宣传,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Y曾因类似行为受公安机关多次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

庭审中,董Y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罪名有异议,认为其只是从互联网下载了材料,并引荐谢Y与王P认识,其没有与王P一起去散发材料,其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董Y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持异议,认为本案是由王P起意,董Y仅从互联网下载的材料交予王P并实施散发,董Y处于次要地位,应认定为从犯。董Y年老多病,建议法院对董Y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人在答辩中提出,本案制作“法轮功”的资料是董Y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董Y具体实施了上述行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律师

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董Y之女,董Y是“法轮功”习练者,会操作电脑。董Y住处的二部笔记本电脑和三个U盘都是其母的。家里被检查发现的“法轮功”书籍其不知是从哪里来的。

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谢Y之母,在其家里查获的印有“白鹤南翔话平安”传单是董Y写的,是董叫其子谢Y为她打印制作的。家里印好的传单,董Y和王P都来拿过。家里两台电脑中一台彩色打印机是董Y和王P买好了不会用拿到其家的。

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王P之子,一年前,王P受邻居董Y影响练上了“法轮功”,董会给其母一些“法轮功”书籍、视听资料,让其母学习、上网并散发。近期发现其母去散发资料,劝说无果。去年5月间,看到一位四十岁的男子帮其母装翻墙软件,教其母用软件看“法轮功”网站。去年12月间,看到其母邮寄过两封“法轮功”信件。

证人陆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中旬,其先后接到南翔镇南华、德华等居委会上交的6封信件,里面有“白鹤南翔话平安”的“法轮功”宣传资料。

证人张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某日,其在古猗园内发现十几个红包,里面装有“法轮功”宣传资料。宣传资料的标题是“白鹤南翔话平安”,是二张正反面彩色打印的A4纸。

6、证人陆乙的证言,证实2从自家信箱里发现“法轮功”宣传资料,马上向居委书记张乙报告了情况。

证人张乙的证言,证实接到虹翔社区居民陆乙的报告称陆家信箱内收到“法轮功”宣传资料,遂和其他居委干部一起去小区查看情况,并在小区6及120号居民楼信箱内发现了14份“法轮功”宣传资料。

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31日13时许,在德华三村社区内听居民反映信箱内收到了“法轮功”宣传资料,后经工作在小区14号楼道内发现了5份“法轮功”宣传资料。

9、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接到居民反映信箱收到“法轮功”资料后和居委会干部一起在银翔社区楼道了解情况,发现古漪园路125弄6、10号楼都有宣传“法轮功”的资料,共40份左右,都交给了居委会。

证人张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8日下午,从自家信箱里发现“法轮功”宣传资料,马上向居委干部报告了情况。

1证人殷某的证言,证实接到南华社区居民张丙的报告称张家信箱收到“法轮功”宣传资料,遂和其他居委干部一起去小区查看情况,发现小区解放街20、22及劳动街201号等居民楼信箱内发现了18份“法轮功”宣传资料。悉数上交。

证人陈甲的证言,证实从自家信箱里发现“法轮功”宣传资料,马上向居委干部报告了情况。

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接到南华社区居民陈甲的报告称陈家信箱收到“法轮功”资料,后再次展开检查,在解放街779、889居民信箱内发现了19份“法轮功”宣传单,1张小光盘,都上交派出所。

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从自家信箱里发现“法轮功”宣传资料,马上向居委干部报告了情况。

证人陈乙的证言,证实接到翔华社区居民姚某的报告称姚家信箱收到“法轮功”资料,后展开检查,在火车站路185弄1333及50号楼的信箱发现“法轮功”宣传资料,共30多件,都上交了派出所。

16、证人张丁的证言,证实从自家信箱里发现“法轮功”宣传资料,马上向居委干部报告了情况。

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接到银翔社区居民张丁的报告称张家信箱收到“法轮功”资料,后和其他居委干部展开检查,发现了15份“法轮功”宣传资料和1份小册子。都上交派出所。证实获悉所在小区1号楼201室的王P曾到监控室宣传“法轮功”,后在居委会的信箱内发现一透明塑料袋,内有四本“法轮功”宣传小册子、一张DVD光盘、一张小光盘。

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有人在监控室向保安人员宣传“法轮功”的情况。

证人高某经辨认证实,家住金通路1788弄1号楼201室的王P进入小区监控室与其聊天并向其宣传“法轮功”。

20、公安局《鉴定书》、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恒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实缴获的“法轮功”宣传品系谢Y家中打印机打印,涉案“法轮功”宣传品属宣扬邪教的非法出版物或非法电子出版物;对查扣的笔记本电脑、U盘、存储卡、移动硬盘进行鉴定的情况,其中在董Y的HP500笔记本电脑内发现涉案文件2个(“白鹤”),在王P的SanDiskU盘内发现涉案文件3个;在部分宣传信上获取的指纹系王P所留。

2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证实公安机关调取邮寄的信件及投放的“法轮功”宣传资料,查获标题为“白鹤南翔话平安”的宣传资料300余份、“真相”等标题的“法轮功”宣传小册子、光盘等。

2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实警方对董Y等住处进行了检查、搜查,扣押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小册子、光盘及电脑、打印机等物。律师

2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关系人相互指认情况;王P指认董Y等及散发、邮寄资料地点。

董Y曾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利用其家中的电脑上网下载材料,编辑了标题为“白鹤南翔话平安”的“法轮功”宣传资料的电子文档交给谢Y代为打印,并纠集王P采用邮寄或投入居民信箱等方式进行散发,其行为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辩解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董Y是从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董Y与王P为向他人宣扬邪教“法轮功”,至南翔镇等地摘抄居委会人员住址及当地历史资料,由董Y编辑“白鹤南翔话平安”电子文档交给谢Y打印,王P采用邮寄或投入居民信箱等方式进行散发。

可见,董Y在共同犯罪中是积极的参与者、实施者,起主要作用,董Y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董Y的认罪态度及有劣迹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特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董Y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案违禁品、犯罪工具予以没收。(2013)嘉刑初字第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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