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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候车亭等公共场所传播邪教宣传品判三年半

潘D曾因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先后被处以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在刑满释放后,明知“法轮功”系邪教而仍不思悔改,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再次在公共场所传播“法轮功”宣传品。

潘D至胶州路近康定路公交113路车站候车亭附近,在该候车亭广告牌玻璃灯箱上张贴了“法轮功”传单1张,内容为“活体摘除法轮功学员器官”等“法轮功”宣传字样。

随后,又在该候车亭南侧“卫峰”香烟店门口的公用电话机下方放置了1份用小型塑封袋包装的“法轮功”宣传材料,内容为“给有缘人的一封信”等“法轮功”宣传内容。

公安人员在徐汇区田林十四村45号楼下将正欲出门再次张贴、递送“法轮功”宣传品的潘D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方便购物车内查获有“法轮功”内容的光盘9张、用小型塑封袋包装的纸质宣传资料43份、贴双面胶的各种大小传单34张、未邮寄的信件16封及印有“法轮功”宣传口号的42张等物品。

随后公安人员依法在家中查出“法轮功”书籍7本、《明慧周刊》等宣传资料18份、未邮寄信件17封、光盘4张、录音带5盒。律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德明的证言、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公安局静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上海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

潘D曾因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而受过行政处罚及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在明知“法轮功”系邪教组织的情况下,再次传播该邪教组织宣传品一百多份,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并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惩处。

潘D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大部分“法轮功”宣传品未传播出去,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治安管理秩序,根据《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潘D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查获的法轮功宣传资料均予没收。(2011)静刑初字第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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