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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房内唱歌,因他人误闯寻衅滋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Q、W、E、R、T、Y、U犯寻衅滋事罪,22时10分许,Q、W、E、R在聚丰园路乐翻天量贩式KTV包房内唱歌。被告人Q因其他客人误闯其包房而迁怒于该处服务员U,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

为泄愤,被告人Q伙同W、E、R与T及该处服务员Y、U及陈某(另行处理)互殴,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T面部软组织挫伤、左上口腔黏膜破损,分别构成轻微伤;T左额部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W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E左顶枕部头皮挫伤、左眼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R左额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W主动至公安派出所投案;Q、R、E、T、T、Y在KTV内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律师

上述事实,七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证人陈某所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验伤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抓获经过及前科材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Q、W、E、R、T、Y、T分别结伙,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W具有自首情节,Q、E、R、T、Y、T具有坦白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Q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W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E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T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Y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T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沪0113刑初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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