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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家属聚集急诊大厅打闹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被告人杨某及其妻黄6因车祸伤至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南汇分院救治,后被告人杨某、刘某等以医院贻误救治黄6时机为由欲向院方讨要说法。在与院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给院方施加压力及发泄不满情绪,被告人刘某带领数十名亲属聚集在急诊大厅内喧嚣吵闹。

在被告人刘某的授意及指挥下,由被告人黄某、黄某、黄黄杨某、黄3等人分别驾驶汽车及搬动座椅封堵医院急诊和门诊大厅门口通道,阻止人员出入,并由他人哭闹、驱赶工作人员强占预检台,阻止他人挂号就诊,致使就诊病人及救护车辆无法正常进出,严重破坏正常医疗秩序。

公安局浦东分局惠南派出所接警后,民警带领辅警人员至现场维持秩序,进行劝阻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黄某、黄某、黄黄黄杨某、杨某、刘某、黄黄5等人争抢民警手中相机、推搡拉扯民警警服、围攻追打辅警人员,致使二名辅警人员轻微伤、多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并造成大量群众围观,严重破坏正常医疗秩序。后增援民警将被告人刘某等十人当场抓获;被告人黄3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理过程中,十一名被告人的家属自愿向被害人代为赔偿10,000元,被告人刘某的家属又自愿向被害人代为赔偿5,000元。律师

十一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孙某、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笔录及有关辨认笔录,有关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书、伤者照片,情况说明,监控录像,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

被告人刘某、黄某、黄某、黄黄黄杨某、杨某、刘某、黄黄5聚众扰乱医疗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十一名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刘某、黄黄5可以适用缓刑。各名辩护人分别提出的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黄某、黄某、黄1犯、黄黄杨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杨某、刘某、黄黄5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2010)浦刑初字第3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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