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追加工程款到区政府静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被告人黎某与上海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北区工程项目部签订了相关工程的泥工承包协议。被告人黎某和黎某(已判决)经商议,先以人工涨价等为由,要求某北区项目部追加工程款未果。

其二人遂合谋向人民政府施压以期达到多得工程款之目的,指使曾全辉(已判决)纠集、蒙蔽二十余名民工,先后六次至会议中心等处,以讨要民工工资为名,采用静坐、堵门等方式闹访,严重扰乱了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律师

被告人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黎某、曾某的供述,证人张某、徐某、黎某、吴某、黎某、黎某、吴某、黎某、黎某、洪某、廖某、徐某、洪某、褚某、郁某、顾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陆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相关协议书、领款凭证,信访办出具的情况反映,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黎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黎某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13)奉刑初字第223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