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外挂代练玩家升级修改游戏数据库构成犯罪

X(已判决)利用他人开发的自动操作型外挂程序为上海X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CCC》的游戏玩家代练升级。

被告人王某等人伙同X租赁无锡市新区x路x号x室,购买数十台电脑,正式建立名为“AAA”的代练工作室,利用上述外挂程序为玩家提供代练服务,并在x网、x网、x网等平台上进行代练服务的销售,利用x平台收取玩家“代练升级费”以获利。

上述外挂制作者开发了能改变游戏传输数据、缩短游戏升级进程的外挂程序“x后台x.exe”,并与X达成合作分成协议。

嗣后,X先后招募被告人钱某、何某、徐某、宣某、张某等成员使用上述外挂程序为玩家代练升级。同时X招聘了客服人员X、X责在x网等平台上“接单”,由被告人王某通过一款记账软件将“单子”分发给团伙成员进行代练,并根据记账软件计算各人分成。经查“x”工作室累计使用外挂程序代玩家升级的游戏账号达23,000余个,使用外挂程序为玩家代练升级的总销售额累计达160万元以上。

经鉴定,该涉案外挂程序是针对《CCC》游戏开发的,它可以在无需人工操作的情况下自动实现游戏的登录和比赛,并确保比赛的一方能够始终快速获胜,从而达到快速获取游戏经验和积分并升级的目的。该涉案外挂程序提供的功能是《CCC》游戏本身不具备且禁止的,对《CCC》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破坏,属于破坏性程序。律师

被告人钱某、何某、徐某、宣某、张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抓获,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搜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钱某、何某、徐某、宣某、张某的行为均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钱某、何某、徐某、宣某、张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钱某、何某、徐某、宣某、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王某系初犯,对网络相关法律不了解,主观恶性不大,到案后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何某系自首,到案后认罪悔罪,并主动退赃,主观恶性不大,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大,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张某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六名被告人均自愿退赔X公司部分经济损失。

被告人王某、钱某、何某、徐某、宣某、张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网页截屏、工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X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关于同意x出版社引进出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CCC》的函、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公测通知单、软件再许可协议、确认函、x利用外挂工具对《CCC》代练的情况说明、《CCC》外挂代练日志、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上海晨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司法会计事务所司法审计鉴定书及搜查笔录。

被告人王某、钱某、何某、徐某、宣某、张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传输数据进行修改的操作,违法所得达160余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

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钱某、何某、徐某、宣某、张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即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对六名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钱某、何某、徐某、宣某、张某均系初犯且到案后退赔了X公司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互联网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钱某、何某、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宣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3)徐刑初字第641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