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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服务器游戏币是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被告人谷某向某网络科技公司注入木马程序WEBSHELL,从服务器中取得虚拟币,该服务器是用于存放玩家账号、账号内M币余额等信息。谷某将其转移到事前已经破解的账号中,这些账号均是游戏币为零的玩家账户,利用玩家账户间可以转账游戏币的功能,将虚拟游戏币让刘某在淘宝网店中出售。共计在淘宝上出售虚拟游戏币获利151万余元,王某和谷某冒用他人身份办理银行卡分得现金各五万元。

该游戏公司于2012年2月中旬发现有黑客入侵服务器修改了大量玩家数据,给公司造成了200余万元的损失等情况,随后报案,经某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进修鉴定该ini.php为网页木马程序。这种游戏币和的价值是100:1,是公司对外出售的游戏币,谷某入侵的是公司用户数据库服务器,用于存放游戏玩家账号、M币余额等信息,不具有销售平台的功能,但是病毒植入后可以修改用户的游戏币数量。公司正常发行的或者尚未销售的游戏币没有减少,但是公司提供给游戏玩家的是有偿服务,如果其他用户购买了谷某在淘宝的游戏币,公司没有收取这部分的服务对价,就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律师

法院认为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侵某公司服务器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借用某公司服务器这个特殊环境,通过修改数据并以秘密的方式,非法获取游戏币予以销售谋利,故谷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窃取他人财物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能积极配合追缴、退缴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谷某修改数据生成游戏币币时,盗窃行为并未完成,王某等人销售游戏币的行为使游戏公司公司对游戏币失去控制,构成盗窃既遂。

谷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其触犯的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谷某修改游戏币数量并且销售,并没有造成游戏公司游戏币的数量减少,不构成盗窃罪,谷某是秘密入侵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后添加M币并销售谋利,更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院对辩护律师的意见没有采信。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关于盗窃罪,传统认为盗窃的是公私财物,对于盗窃虚拟财产还是新型犯罪案件,关于本案件,沈洁律师认为其判决结果可圈可点。根据法律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谷某采取植入病毒手段,窃取服务器中的数据并且修改,获得赢利,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普通的窃取数据不构成犯罪。

关于盗窃的对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盗窃侵犯对象原义指的是公私财产等有形资产,相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将公私财物外延扩展至部分虽无形但有价格的财物,比如水力、电能、煤气及电信资费等,但直至今日,网络空间的虚拟财产依法并未纳入盗窃罪的公私财物范畴。律师

2011年8月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为(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可以构成本罪,可见危害计算机安全的盗取数据的,也可以获利。这个罪名和盗窃罪的罪名量刑是不同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法院判决谷某10年有期徒刑,这还是在谷某和同案犯退赃,退还所有违法所得前提下的。

一名多次入室盗窃的惯偷,显然危害性要比谷某严重的多,至于网游公司的损失,很难和现实中的200万划等号,毕竟如果没有人购买游戏币,网游公司的经营成本不会因此减少,多卖也不会增加多少。故而沈洁律师认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更加合适。否则贪污几十亿不判死,法律就会出现“窃国者侯,窃钩者诛”的尴尬局面。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也非常精通于各类网络科技包括黑客技术,比其他辩护人更能了解网络科技的危害性和现实危害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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