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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又伪造身份证判半年

2014年3月7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至闵行区春申路集心路西侧公交站台附近,将2张名为“周某”、“关某”的居民身份证以l95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朱二人时被当场抓获。

经查,同年3月5日周某通过小广告联系被告人王某后,将照片、信息等提供给被告人王某并交纳定金40元。

经公安局制证中心鉴定,上述2张身份证均系伪造证件。到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案发后,涉案物品及部分赃款被依法扣押。律师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关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曾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处刑事处罚后,又伪造居民身份证2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1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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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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