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老乡结伙做假证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被告人贺某、朱某相互结伙,由朱某对外散发小广告、招揽客户,由贺某负责联系制作假证的老乡制作假证,以牟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贺某在宝山区某路、某路路口将按照被告人朱某要求伪造好的《房地产权证》等证件、印章交予朱某时,被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当场抓获。

民警当场从朱某处扣押了盖有“宝山区房地产登记处”及“宝山区房地产登记处房地产登记骑缝章”的《房地产权证》一本,“公安局凉城新村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模一枚及《居民户口簿》一本。

民警当场从贺某处扣押“城市交通管理局证件专用章”一对、“天长市公安局万寿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模一枚、“兴化市公安局林湖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模一枚、盖有“闸北区市北医院体检站”印章的健康合格证六张、盖有“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的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一本。经查,上述证件、印章均系伪造。律师

被告人贺某、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贺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其他制贩假证案件。

被告人贺某、朱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某、徐某的证言、徐某提供的真实户口簿照片、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工作情况》、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情况说明》、公安局治安总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朱某的前科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贺某单独或结伙被告人朱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均已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贺某单独或结伙被告人朱某,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贺某、朱某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贺某、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贺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4)宝刑初字第946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