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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乐部内起纠纷,踢坏警车车门妨碍公务

被告人李某、杨某等人在佘山镇“某俱乐部”内,采用拉扯、推搡等方式,阻碍民警正常执行公务。

期间,被告人杨某持竹条殴打民警江某、夏某,致江某左肩部皮肤挫伤、夏某右前额角发际处头皮挫伤,被告人李某在接受强制传唤期间,随意踢踹警车,致牌号为沪H某号的警车中门毁坏。经鉴定,江某、夏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嗣后,被告人李某、杨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被告人李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江某、夏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钱某、李某、彭某、李某、顾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受损警车照片及被害人伤势照片,维修结算清单,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网上人口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李某、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李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杨某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鉴于被告人李某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4)松刑初字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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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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