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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脚蹿接警警察至轻微伤犯妨碍公务罪

被告人彭某酒后在闸北区芷江西路某号附近滋事,公安民警陈某接警后即赶至现场处置。期间,彭某拉扯陈某的警服,并用脚踹陈某的身体,致其右上唇内侧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陈某依法执行职务的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彭某还赔偿了陈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计1000元。律师

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丁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书,工作证复印件,公安机关《证明》及《工作情况》,代管款收据,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彭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鉴于其又赔偿了公安民警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闸刑初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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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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