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残疾车非法营运逃检查撞翻警察,精神发育迟缓从轻

2014年8月3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驾驶一辆无牌证的残疾车辆,在闸北区宝山路、虬江路附近非法营运时,被闸北公安分局交警支队的民警王某发现并要求配合查处。许某为逃避处罚突然加速倒车,将用手拉在车把上的王某拖行10余米后侧翻在地。

经鉴定,王某左侧上、下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经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被告人许某当场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执法的事实。许某赔偿了受伤民警的相关经济损失计3000元。律师

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鲍某的证言,监控录像及截图,验伤通知书、伤情鉴定书及伤势照片,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在职证明和工作情况,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许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致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许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受伤人员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2014)闸刑初字第1312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