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抗拒车辆检查致交警受伤,构成妨害公务罪

某日傍晚,水某驾驶一辆无牌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某路段时,遇公安局杨浦分局交警支队民警方某等人设卡检查,方某指示水某停车。水某驾驶上述车辆行至方某面前,见民警方某双手搭在该车尾部,为了逃避检查突然加速,造成方某倒地双手手掌表皮挫伤。

杨浦区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证人方某、顾某的证词,民警方某的伤势情况、被扣车辆的照片,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局杨浦分局新江湾城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水某的历次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律师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性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水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