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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架设网站上传上千淫秽文件,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盛某(已判刑)设立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金沙江路1340弄A区10号楼中国移动怒江数据中心及安徽省马鞍山市等地架设服务器,主要经营电子商务、广告等电信增值业务。为牟取非法利益,盛某先后雇佣被告人解某等人在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99号安高城市天地小区A2-519室其公司,利用公司的网络资源,在互联网上开设色情网站,分别由被告人解某等人进行操作、管理,提供色情、淫秽的图片、文字,供客户浏览观看,以增加电子商务信息、广告的点击率等收取广告费,非法所得由盛某与被告人解某等人按7:3分成。

期间,被告人解某负责管理的wapm.caing.cn网站,复制、传播的淫秽图片有87441件、淫秽小说有175篇;被告人解某还与程崴、解明栓(已判刑)共同负责管理wap.caing.cn网站,复制、传播的淫秽小说有1321篇。被告人解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证人证言,营业执照副本,租用合同,电脑截屏资料,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检查意见书,新闻出版局电子出版物鉴定书,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小组的鉴定意见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解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互联网上开设色情网站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解某系从犯,且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解某的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补充认定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解某受雇于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依法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主要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认,但辩称违法所得其与盛某是8:2分成。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上海华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合同,中国艾地思服务器托管/租用合同,电脑截屏资料,物证照片,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检查意见书,新闻出版局电子出版物鉴定书,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小组的鉴定意见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解某亦无异议,合法、有效,应予确认。

被告人解某受雇于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公司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手机色情网站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被告人解某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解某受雇于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与盛某以七比三的比例分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解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解某关于违法所得分成比例的辩解,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1)普刑初字第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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