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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牟利为目的上传淫秽电子信息,犯传播淫秽物品罪

被告人秦某在“某”色情网站上注册成会员,为获取该色情网站积分以换取浏览色情电子信息的权限,在该网站上共发布“名人高尔夫球场”等10个主题帖子,内含淫秽图片文件共24个、淫秽视频下载文件共9个。至案发时,被告人秦某发布的上述图片及视频文件实际被点击量达到11万余次。

另查明,被告人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网站账号信息,远程勘验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淫秽物品清单,出版物鉴定书,传播淫秽物品浏览明细,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秦某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青刑初字第1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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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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