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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房内进行色情淫秽表演,主动投案判缓刑

被告人杨某在经营宝山区漠河路中国城KTV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组织“小姐”在该KTV包房内进行淫秽表演。民警在该KTV8810包房内查获正在进行淫秽表演的柏某等人。被告人杨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史某、董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柏某、朱某、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姚某、陆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邱某、郑某、吕某的证言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作协议等,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色情淫秽表演节目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书,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工作情况》,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杨某结伙他人,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宝刑初字第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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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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