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查获淫秽文件229个,预缴罚金判半年缓刑

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2014年3月2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在惠南镇南门路其经营的“恒达通讯”手机店内以10元的价格将联想笔记本电脑中的8个疑似淫秽视频文件复制、贩卖给王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另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某的电脑中查获疑似淫秽视频文件235个。

经鉴定,上述涉案的王某存储卡内的8个视频文件属淫秽文件;从被告人朱某电脑中查获的视频文件中有229个属淫秽文件。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计算机1台、存储卡1张及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照片及文件截图、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及附属淫秽文件清单、相关光盘及文件目录,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朱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能自觉履行罚金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已缴纳)。扣押在案的计算机、存储卡及十元,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2834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