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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方面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一方面是幼女的身心健康权。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律师

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诱使幼女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牟取利益,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应当是知道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不承认明知的,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行为人为明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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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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