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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名从强迫妇女卖淫罪演变而来,强迫的对象不仅仅限在妇女,男子也可以是被强迫的对象。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犯罪对象可以是以前没有卖过淫的品行良好的人,也可以是卖过淫的人,但已经不再卖淫。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所谓违背他人意志是指被迫卖淫者本来没有卖淫的意愿,但是迫于他人的暴力和胁迫而不得不出卖肉体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实践中主要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

第一种方式是暴力,行为人直接对被强迫人实施暴力,使用殴打、体罚、虐待、捆绑、禁闭或以实施杀害、伤害等危及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对被害人施加身体强制,以强迫被害人卖淫。律师

第二种方式是胁迫,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对被害人的意志施加压力,以伤害、杀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等相要挟,或者以揭发隐私使被害人被害人不得不屈从于行为人的意志而实施卖淫的行为。

第三种方式是虐待,多表现在婚姻、家庭和家族之中。对被强迫人实施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种种折磨和摧残,采用打骂、污辱、限制行为自由、断绝生活来源等方式,或利用被强迫人患病或者利用与被强迫人的上下级关系(如雇佣关系、师生关系等)使被害人不得不卖淫。

无论采用哪种手段,只要卖淫者不是自愿,而是在逼迫下从事了卖淫活动,就构成本罪。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本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多人一般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

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严重后果一般是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

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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