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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在校学生卖淫,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犯强迫卖淫罪,于被告人辛某、蔡某(另处)、薛某(另处)经过商议后,决定介绍被害人黄某卖淫。当晚,蔡某电话联系黄某后遭拒。次日傍晚,辛某、蔡某、薛某等在黄某就学的校门口附近,并将放学走出校门的黄某截住,以言语相威胁将黄某强行带上车一起至崇明县某宾馆。辛某、蔡某、薛某先后在宾馆房间内以威吓等方式迫使黄某同意卖淫,后因未联系到嫖客而未成功。

嗣后,辛某、蔡某、薛某又采用扣押黄某书包的手段,迫使黄某再次来到崇明县某宾馆蔡某房间。后蔡某联系了黄某甲(另处),并将黄某送到黄某甲住处,由黄某甲将黄某带至崇明县某镇某宾馆嫖客所开的房间供嫖客嫖宿,黄某甲等人共得嫖资1200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涉案证人蔡某、薛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涉案证人黄某甲的证言,崇明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学校出具的学籍卡、学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辛某违背他人意志,采用威吓、胁迫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辛某系结伙强迫未成年学生卖淫,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1)崇刑初字第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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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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