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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的毒品纯度问题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根据刑法的规定,毒品犯罪中纯度不影响毒品数量的认定,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由于制造毒品水平的高低,而使得制造的毒品自然地呈现出纯度上的差异,所以本条规定主要撇处上述原因。律师

但在实践中,贩卖环节将纯度较高的毒品掺假后出售,本来不掺假时,行为人的走私、贩卖毒品行为不构成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或者本来不构成死刑犯罪的,掺假后数量增多,反而构成死刑,这样的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难以实现量刑公正。

还有一种情形,贩卖的毒品纯度很低的现象,这样如果以总量计算进行定罪则显失公平,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份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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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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