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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之--摇头丸

摇头丸,又俗称蓝精灵,在香港被称为灵魂出窍,在泰国被称为疯药。是苯丙胺类兴奋剂最主要的一类称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摇头丸”有效成分主要为甲基安非他明(MA)、安非他明(A)、MDMA(N-甲基-3,4-亚甲基二氧安非他在明)、MDA(亚甲基安非他明)。掺杂物主要为咖啡因、氯胺酮、苯海拉明和苯巴比妥等。

MDMA、MDA等既具有三甲氧苯乙胺的致幻作用,也具有苯丙胺的兴奋作用。所以头丸具有强烈的中枢神经兴奋作用,这种毒品与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可卡因相似极易成瘾。摇头丸,多为蓝色亦有其他颜色,但其药物本色为白色,系中枢兴奋剂,通常采用口服、鼻吸偶尔烫吸。律师

摇服用后表现为:运动过度、情感冲动、性欲亢进、嗜舞、偏执、妄想、自我约束力下降以及幻觉和暴力倾向。摇头丸有很强的精神依赖性,使用数次后即可成瘾,过量使用会产生急性中毒。服药者在嘈杂、狂吼和拥挤的环境中长时间剧烈舞动,过后会引起脱水、高热严重的会引起心衰或肾脏衰竭。

因此类毒品服用后不仅有强烈的兴奋作用,而且会出现一定的幻觉、性冲动,造成行为失控,所以在这些地区俗称“摇头丸”、“快乐丸”、“劲乐丸”、“狂喜”、“忘我”、“疯药”、“强奸药片”等,也有按药片、药丸的不同颜色和上面的不同图案、字母称为“蓝精灵”、“白天使”、“蝴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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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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