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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捕猎14只野鸳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陈某,男,文盲,农民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陈某至某湖畔的芦苇荡中(系全年禁猎区),以“媒鸭”作引诱,采用撒网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直至次日晨,共捕获野生鸟类14只。经鉴定,上述鸟类均为鸳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及林业部门查获,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全部被捕获的鸳鸯并已移交林业部门放飞,另扣押了作案工具渔网二张。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陈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唐某、王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相关照片、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案发经过记录,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野生动植物鉴定证书,浦东新区林业站出具的情况说明、示意图、放飞证明、放飞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律师

被告人陈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鸳鸯14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陈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涉案鸳鸯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移交林业部门放飞,对被告人陈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被告人陈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缴纳罚金。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一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渔网二张,予以没收。(2012)浦刑初字第1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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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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