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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14亩农用地,处缓刑

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孟某、徐某、荀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提起公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孟某、徐某、荀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孟某、徐某合伙租赁青浦区重固镇福泉山村木杓湾村民组、山圩村民组共32余亩鱼塘从事水产养殖。因经营亏本,三被告人商量将鱼塘用土填平后出租谋利,并于2011年9月1日将填土后的14亩土地出租给明知是鱼塘的被告人荀某。后被告人荀某又用建筑废料等铺成道路和场地,并搭建房屋及摆放机器从事碎石加工。四被告人的行为致使上述农用地被破坏。经国土资源部上海资源环境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该区域农用地种植条件已遭受严重毁坏,无法正常发挥农用地的作用,自然质量等级经鉴定已下降到7等,合计毁坏面积为14,070.43平方米(折合21.10亩)。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孟某、徐某、荀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孟某、徐某、荀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钱某、周某、罗某、朱某、孙某、周某、顾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鱼塘租赁协议》,《租赁合同》,《鱼塘股份协议合同》,收条,整改通知单、回执单,当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送达回证,承诺书,土地案件现场勘测报告书,违法用地勘测调查平面示意图,分析检测报告及违法用地目前清理情况,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孟某、徐某、荀某共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农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的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孟某、徐某、荀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孟某、徐某、荀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予以确认。为维护国家土地管理制度,保护土地资源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孟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荀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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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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