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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是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和被强迫卖血者的人身权利。

由于国家对采集供应血液有管理制度,禁止倒买倒卖,从中牟利,《献血法》规定了无偿献血制度,行为人以为暴力、胁迫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直接对国家的血液管理制度造成破坏。其次把血液当作商品买卖,易使得血液质量下降,如果质量不和格的血液输入人体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采取强迫、暴力方式强迫他人出卖血液,这种行为违背了献血人的意愿,所以也是侵犯其人身权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所谓暴力就是对他人实施暴力,比如殴打、捆绑等;所谓威胁是用杀害、上海、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胁迫,迫使他人接受卖血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是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而是使用利诱,哄骗、教唆的方法,不构成本罪。律师

本罪是行为犯,犯罪的成立不以行为发生危害后果为犯罪前提,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就构成本罪的既遂。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这些人可以是血头、血霸等社会闲散人员,也可以是血站、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为单位方式来犯罪的,以自然人犯罪对待,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罚,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主管人员按自然人犯罪追究。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会侵犯或者危害国家的血液管理制度、公共卫生和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方式。犯本罪一般以牟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牟利,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

本罪和非法组织卖血罪有一定的相同之处,都具有牟利的目的,使得他人卖血,不过两者有一定的区别,本罪以为暴力、威胁方法迫使他人出卖血液,非法组织卖血罪是组织行为,组织的是自愿卖血的人员。本罪的课行重于非法组织卖血罪。

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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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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