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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拒绝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体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以及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防治、控制措施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也有人认为是侵害了双重客体,即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和社会公共卫生(也有认为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所谓的传染病是指致病性微生物,入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人体,使得人和人之间、人和动物之间发生互相传播,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一共三十五种,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三种。比如甲类传染病有霍乱和鼠疫,乙类传染病指伤寒、狂犬病、炭疽、白喉、登革热、疟疾等。

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具有传播的严重危害。在客观方面本罪为结果犯,只有产生了严重后果才购成犯罪。甲类传染病指的就是霍乱和鼠疫,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供水单位指的是自来水厂以及厂矿、企业、学校、部队等自备水源的供水单位。城乡的供水主要是集中式,但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一章也规定了分散式供水,故而不论何种方式的供水,只要不符合供水标准具体包括两种情况: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单位自备水源围巾批准与几种供水系统相连接的。律师

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根据《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第73条的规定“卫生防疫机构指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研究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卫生防疫机构依法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人员都要无条件按照提出的卫生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和粪便进行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死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包括被鼠疫病原体污染过的室内空气、地面、物品和鼠疫区域内的鼠类、啮齿类动物、蚤类等,被霍乱病原体污染的饮用水、食物、物品等。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体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所谓准许是明知是上述人员的,雇佣、聘用或者任用从事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传播扩散的工作。纵容不采取措施,听之任之放纵,或者提供方便条件。易使传染病传播的工作指餐饮服务等能够影响他人人身健康的工作。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上述三项没有包括,但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9条、第24条及其他规定,例如对传染病人采取禁止从事和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对严重病区采取隔离措施;对易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野生动物,未经当地或者接收地政府畜牧售医部门检疫,禁止出售或者运输;执行职务时穿防护服;从事饮水、饮食、医疗、保育、整容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就上岗就业的;擅自进口血液制作血制品的;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销售或者运输来自疫区有可能被污染的皮毛、旧衣服和生活用品;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语预防传染病菌种、疫苗等生物制品等。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符合上文四种情形的规定,但是没有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而是引起乙类传染病,或者丙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即便引起了甲类传染病的传播,但是不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这四种情形,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罪的犯罪主体多为供水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比如供水单位的主管人员,食品公司的主管人员。当然个别情况下还包括传染病病人、病人家属等。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甲类传染病的传播好哦者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如果是故意传播的,由于甲类传染病危害性大,一旦传播,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病健康,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面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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