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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他人顶替危险驾驶罪,构成伪证罪

闵行公安分局将朱某(已判刑)危险驾驶一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汪某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至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作证及在庭审阶段出庭作证,均称朱某未驾驶涉案车辆,企图使朱某逃避刑事追究。被告人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周某、黄某的证言及有关辨认笔录,证人朱某在其本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侦查阶段的供述,朱某抽取血样登记,酒精测试检验报告书,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汪某在朱某危险驾驶案审查起诉阶段的笔录及庭审阶段的庭审记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汪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他人罪行,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汪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汪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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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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