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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是查封物品销售给他人构成犯罪

被告人L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装饰设计公司诉实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责令实业公司支付装饰设计公司装修款2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实业公司未履行判决,装饰设计公司向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实业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北街房屋中的自动扶梯2部。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L明知扶梯系查封物品,仍与商贸公司签订装潢转让协议书,将上址屋内实业公司所有的装潢及设备包括上述2部自动扶梯以135万元的价格一并折价转让。

L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与装饰设计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约支付了全部15万元款项,取得了装饰设计公司谅解。律师

L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及送达回证、公告,装潢转让协议书,执行和解协议及收条,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

L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L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L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5)松刑初字第2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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