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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将查封的机床转售,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被告人徐某经营的上海嘉遥机械限公司与上海联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就拖欠90000余元加工款一案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双方约定将上海嘉遥机械限公司二台型号为6150的欧凯数控机床抵押予上海联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抵押价值73000元。因上海嘉遥机械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债务,上海联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作出查封、变卖上述抵押机床的执行裁定,并在2013年3月14日将该裁定当面告知了被告人徐某,责令其妥善保管查封的机床。被告人徐某未经同意,擅自将上述被查封的二台数控机床转售他人抵债,致使人民法院裁定无法执行。案发后,被告人徐某退缴了20,000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民事调解解、查封裁定书、公告、执行笔录、执行通知、传票、申报财产令以及送达回证、拍摄的相关照片,抵押协议,证人单某证言以及提供的收条、照片,证人顾某证言,上海社科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以及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

被告人徐某明知是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仍予以私自转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案发后对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行为做了部分弥补,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金刑初字第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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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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