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铁棍打死他人意图嫁祸,构成伪证罪

刘某(另处)酒后回家途经青浦区华新镇凤溪新木桥村3号周某(另处)暂住处时,因琐事同周某发生争吵并互殴,被告人陈某、宋某与何某、曹某(均为周某的朋友,另处)在一旁围观。后周某持刀将刘某腹部划伤并沿暂住处外的巷子往南逃跑。

当周某逃至新木桥村6号处时,被马某(即刘某妹夫)抱住,跟在周某身后的陈某随即上前帮助周某挣脱。在此过程中,曹永建持铁棍上前击打马某头部致其倒地(后马某被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曹永建与被告人陈某、宋某逃逸后统一口径,将曹某持铁棍击打马某头部的事实嫁祸于刘某。

公安机关立案后根据线索先后于2011年11月22日、12月18日抓获了被告人陈某、宋某。两名被告人到案初始均根据事先商量,指证刘某持铁棍击打马洪亮头部,意图诬陷刘某,以帮助曹永建逃避法律制裁。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宋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陈某、宋某自幼在原籍读书,于2010年来沪,案发前均没有犯罪前科记录。

被告人陈某、宋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以帮助罪犯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陈某、宋某犯罪时均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宋某缺乏法律意识,为讲朋友义气而触犯了刑律。被告人陈某、宋某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认真接受改造,增强法制观念,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宋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011)普少刑初字第77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