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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窃听、窃照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等情形。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必须要有使用窃听、窃照的行为,还要造成严重后果,没有严重后果的,不以犯罪论。另外非法使用是指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非法窃听、窃照,如果公开使用于录音、录像的,不属于本罪。律师

非法窃听的对象是普通公民,单位等,窃听的内容可以包括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但不是国家秘密,如果窃听目的是窃听国家秘密的,则构成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

非法窃照指行为人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偷拍、偷录他人活动或具他目标的行为,同样的不是窃照国家秘密,否则同上文。

如果用窃听、窃照设备的主体是间谍或者接收间谍任务的,属于法条竞合,定间谍罪,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这种窃听、窃照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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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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