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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假警车牌和穿假警服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

被告人张某为逃避省际道口收费,通过拨打制假小广告上所留的电话号码联系张某(已判刑)购买伪造的人民警察证、警车号牌、警车行驶证。后被告人张某在某路附近以14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购得伪造的人民警察证1本、号牌号码为苏A0038警的警车号牌1副及机动车行驶证1本。

同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多次驾驶挂有伪造的苏A0038警号牌并非法安装警灯、警报器的奥迪轿车出入至江苏、浙江等地的道口,逃避本应缴纳的道口收费。

被告人张某的朋友沈某与梁某就嘉定区金园四路、金园五路附近某土地的租赁发生纠纷。被告人张某得知沈某手下的工人张某在上述地块的工地内与梁某等人发生争执后被打伤,遂与沈某赶至现场。被告人张某向梁某慌称自己是人民警察并出示伪造的人民警察证,与张某亲属朱某等人要求梁某赔偿。梁某被迫赔偿张某7500余元。

嗣后,为替沈某处理与梁某之间的土地租赁纠纷,被告人张某采用穿警服、出示伪造的人民警察证、驾驶悬挂伪造的苏A0038警号牌的轿车等方式冒充人民警察,并担任担保人多次与梁某进行协商。律师

被告人张某再次驾车至大渡河路某咖啡店与梁某协商纠纷,并提出让梁某赔偿沈某经济损失。公安人员接梁某报警后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并从被告人张某处及其所驾的轿车内缴获了相关伪造的警车号牌、人民警察证、警车行驶证及警服、警灯等。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梁某、沈某、王某、朱某、张某、高某、何某、盛某的证言,公安局嘉定分局制作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相关照片、《上海公安道口机动车、驾驶人查控资料》、《辨认笔录》,警务督察总队制作的工作情况,江苏省公安厅制作的《关于苏“A0038警”汽车号牌的查询情况说明》,监狱管理局制作的《情况说明》,有关的《租地协议书》、收条、《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张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

被告人张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情节严重,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招摇撞骗罪。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其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辩双方认为,被告人张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维护人民警察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制度及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罚金二千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千元。(2010)嘉刑初字第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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