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销售食用油不入账,私售他人获利犯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张某系上海BS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主要负责对外销售食用油。被告人张某利用负责销售BS公司的食用油的职务便利,采用私售产品不入账的方式,将BS公司的食用油多次私售给吴国良,销售货款共计306195元,除上交BS公司20000元外,擅自挪用货款286195元用于个人还债等至今未还。

被告人张某在接到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谭某、吴某、陈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劳动合同、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费情况、工资支付明细,收条,交易回单,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开户证明,农业银行明细对帐单,清单,情况说明,招商银行交易查询,对账单,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某系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张某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普刑初字第152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