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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改制企业租赁费犯挪用资金罪非挪用公款罪

上海松江新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由上海新桥经济联合总公司、松江新桥工业公司出资于2004年8月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桥经济联合总公司、松江新桥工业公司系分别于1992年9月、1987年5月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新桥镇人民政府。

被告人俞H原在新桥镇春申村工作,后因撤村建社区,于2010年7月被新桥镇人民政府调整安排至新桥资产公司工作。在新桥资产公司工作任务主要负责对租赁新桥资产公司厂房的企业进行管理和收取租赁费。

被告人俞H在新桥资产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负责收取厂房租赁费的职务便利,将从上海怡荣家具有限公司、上海维肯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江凯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晓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肯泰特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灵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思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永谊实业有限公司、海丰赛文(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法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普林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取的厂房租赁费予以截留,共计2,180,028.72元。

并将上述公司支付的票据通过他人套取现金,用于赌博等活动。后因行为败露而逃匿。被告人俞H在贵州省遵义县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租赁协议、票据存根、发票、财务凭证、进账单及银行交易记录,工商材料,案发经过等,证明被告人俞H在担任上海松江新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科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218万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H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俞H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俞H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上海松江新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不能仅凭新桥镇政府的说明认定企业的性质,而是应当以其他书证来证明该公司的性质;被告人俞H的主要工作是收取租赁费用,不能认定被告人俞H系从事公务活动,建议法庭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俞H作出判决。

被告人俞H在上海松江新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收取租赁费的便利条件,将企业缴纳的厂房租赁费共计218万余元予以截留并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俞H原所在的春申村因撤村建小区,被新桥镇人民政府调整安排至新桥资产公司工作,不属于受国家机关的委派;被告人俞H在新桥资产公司工作期间亦不具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被告人俞H挪用租赁企业应缴新桥资产公司的租赁费,不属于从事公务活动,而是利用了其工作的便利条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H犯挪用公款罪,属定性不当,予以纠正。

被告人俞H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俞H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H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俞H退赔被害单位上海松江新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二百一十八万零二十八元七角二分。(2014)松刑初字第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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