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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称银行账户涉及洗黑钱,假检察官诈骗判11年

被告人邱G、李W、戴M先后受被告人朱Q等人纠集参与网络诈骗,并根据被告人朱Q的安排至租赁房屋、熟悉环境、操作网络远程控制、收购并转移银行卡等。朱Q等人利用电话谎称系检察院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叶某的信任后,编造叶的银行账户涉嫌洗黑钱需要向检察机关提供工商银行账号、密码及U盾。

被害人叶某按照要求赴银行办理好U盾后,由被告人邱G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至闵行区颛桥镇某路口骗得上述U盾,并交给被告人朱Q。后被告人朱Q等人通过网络远程操作,致使上述银行卡内的873,400元被转走。

被告人朱Q等人使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范某的信任,由被告人邱G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前往某路与范某碰头骗取范交给的上海银行U盾,并交给被告人朱Q、戴M。后被告人朱Q等人通过网络远程操作,致使上述银行卡内的1,463,450元被转走。律师

被告人朱Q、邱G、李W、戴M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范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王某、曹某、赵某、施某、岳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照片、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催款通知及查询单据,相关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相关辨认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朱Q、邱G、李W、戴M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朱Q、邱G、李W涉案价值计233万余元,被告人戴M涉案价值计146万余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朱Q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邱G、李W、戴M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朱Q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Q、邱G、李W、戴M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朱Q的辩护人提出朱在整个犯罪集团中也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相关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朱Q在案件中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诈骗活动,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大,应认定为主犯,故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律师

关于被告人李W的辩护人提出的李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W系在供述自己罪行过程中交代他人与本案相关的违法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邱G、李W、戴M的辩护人以该三名被告人系从犯、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朱Q的辩护人以朱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为由,分别请求对四名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Q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邱G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李W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戴M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4)闵刑初字第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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