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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开店盘点和母亲病死向同事借钱犯诈骗罪

被告人宋乙谎称其在浦东新区永泰路步行街开办烟酒店需要用钱,骗得被害人王某6,000元后用于赌博。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王某多次催讨,宋乙一再推脱,后来其了解到宋甲也借了钱给宋乙,并且宋甲还去过宋乙自称他开的店内,其与宋甲一起再次来到这个店时发现店内只有一名女子,该女子称这个店与宋乙没有任何关系。

李甲与宋乙曾经是同事,宋乙说他准备盘下一家店,还缺2,000元,就将2,000元钱借给了宋乙,后来单位解散了,想找宋乙还钱,但电话一直打不通,直至听说宋乙被其他债主送到了公安局。宋乙骗得被害人李甲2,000元后用于赌博。

李乙手下一个叫宋乙的保安说母亲生病急需用钱,当天就借给了宋乙现金3,000元;宋乙又说母亲病情恶化,借17,000元,宋乙写了一张20,000元的欠条,并把一个房产证抵押;宋乙告诉其母亲去世要办理后事,又借给了宋乙5,000元,并让宋乙写了一张借条。了解到其他几个保安也都借钱给了宋乙,情况都差不多。被告人宋乙先后骗得被害人李乙共计25,000元后用于赌博。

被告人宋乙谎称其在浦东新区永泰路步行街开办烟酒店需要用钱及还钱给他人,宋乙带宋甲去了浦东永泰路步行街的一个店内,当时该店还在装修,看到店内确实是卖烟酒的,还看到宋乙经常拿一些装修材料过去,就认为这个店是他的。宋乙说店里进货需要钱,借给了宋乙现金2,000元。后宋乙对其说他想把店转让给别人,并让其帮忙找人盘店,并借10,000元,说是要还之前借王某的钱,宋乙写了一张欠12,000元的借条,之后其多次打电话给宋乙都无法打通。骗得被害人宋甲共计12,000元后用于赌博。律师

证人陈甲的证言证实,浦东新区安盛街X号的荣鑫荣杂货店系由其本人经营,该店与被告人宋乙无关的事实。被告人宋乙的供述烟酒杂货店是其老婆外甥女陈甲的,其与该店没有任何关系,只是在装修的时候帮忙运送过一些材料。

被害人王某、李乙、宋甲将被告人宋乙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宋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房地产登记簿、调取证据清单、房地产权证、伪证没收凭证证实被告人宋乙向被害人李乙提供的房地产权证系伪造的事实。

被告人宋乙以开办烟酒店急需用钱,母亲生病急需用钱等虚假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李甲、李乙、宋甲钱款共计45,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借条、银行对账单等证据,被告人宋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宋乙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建议对宋乙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宋乙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向被害人王某借钱的理由不是要开烟酒店急需用钱,但借到钱后确实去用于赌博了;向被害人宋甲借钱确实是为了还钱,只是没有告知被害人宋甲是为了还赌债,同时承认该笔钱除了少部分用于还赌债,大部分还是用于赌博;其被抓获时在李乙处还有2,000元的工资尚未支取,该笔钱应当在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

本案查明的证据已足以证实宋乙以开烟酒店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钱款的事实,况且无论其在骗取钱款时编造了什么理由均不能影响其诈骗犯罪的性质,另外宋乙所声称的在证人李乙处尚未支取的工资与本案诈骗事实无关联,不宜在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宋乙到案后对本案基本事实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宋乙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3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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