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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手机短信谎称是房东要求汇房租诈骗23万

谭R在其暂住地湖南省长沙市新建西路,购买了他人的身份证、银行卡、诈骗使用的手机卡以及短信群发器等,采用群发手机短信息的方式,谎称系房东收取房租,骗得被害人赵某等28人在杨浦区佳木斯路工商银行ATM机等处通过现金存款、银行转账等方式汇入其事先购买的姓名为曾某、李某、周某、周某的银行卡内共计23万余元。

邹Y在明知谭R让其所取款项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谭取款6,600元。该院认为,谭R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邹Y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

谭R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辩称,虽然民警在其暂住地查获了周某的身份证,但其没有使用户名为周某的银行卡诈骗杜某74,000元;谭R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邹Y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谭R使用户名为周某的银行卡诈骗杜某74,000元的证据不足;辩护人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基于谭R供述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谭R的事实及罪名均不表异议,指出谭R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没有犯罪前科,请求法院对谭从轻处罚。律师

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赵某、胡某、杨某、杜某等人的陈述及提供的相关银行凭证,证明2013年1月至4月间,上述被害人收到谎称房东收取房租或更换银行卡账户等短信后信以为真,在杨浦区佳木斯路工商银行ATM机等处通过现金存款、银行转账等方式分别汇入户名为曾某、李某、周某、周某的银行卡内,被骗取的金额共计23万余元。

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其房客胡某被人以短信诈骗的方式骗取房租2,000元。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房客杨某被人以短信诈骗的方式骗取房租4,200元。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民警在谭R、邹Y的暂住地查获作案工具短信群发器、电脑等,并已依法扣押。照片,证明作案工具的外观及谭R作案时穿戴的衣帽的情况。

曾某、李某、周某、周某等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相关转账记录,证明谭R使用户名为曾某、李某、周某、周某等人的银行卡实施诈骗,并将部分钱款转入杨雅渲等人账户中。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明经检查,从查获的电脑中发现若干涉案文件,以及相关诈骗短信内容。

谭R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邹Y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谭R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不表异议并自愿认罪,邹Y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均可分别从轻处罚。

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谭R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邹Y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二千元。(2013)杨刑初字第1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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